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和文化的载体,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瑰宝。它们不仅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更是民族精神的象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却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毁损文物,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毁损文物案,被告人杨某某为一己之私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29日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了在其家牛棚附近的空地种植草料,便将沙嘴古城址围挡的铁丝网取掉,驾驶铲车先后将沙嘴古城址西南墙角的土铲下来用于填平上述空地旁边的沟。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此次取土损毁了沙嘴古城址的西南角部分,严重破坏了文物本体。同心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损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沙嘴古城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石狮镇管委会沙嘴城村。2005年,沙嘴古城址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列为第三批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沙嘴古城址的保护范围以墙基为基点,向四面各外延5米;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沙嘴古城址的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米,周边设有围网及文物保护单位碑等。该案的判决表明,故意毁损文物的行为具有极大破坏性和危害性,不仅会对文物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还会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威胁。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形成有效法律震慑。
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研价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任何人都无权私自挖掘并造成文物损坏。接下来,同心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打击文物犯罪与维护文化遗产安全相结合的理念,与文物行政部门相配合,遵循多元治理、共同提升文物保护水平的工作导向,最大限度保障受损文物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彰显为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中华文化提供强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担当。